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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财政支持 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栏目:财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量: 1230

  7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不断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复制,促进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控风险目标。


  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中央财政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工作,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


  问:试点城市如何申报评审?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下同)、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问:如何对试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答: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一,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第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负责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指标;科技、工信部门负责金融带动地方发展相关指标。第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


  问:如何准确把握绩效评价指标?


  答:为加强指导,我们同时发布了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对绩效指标逐项进行解释,并明确统计数据来源和评分标准,既便于地方操作,也有利于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统一性。如,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指标,明确填报口径为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问:每年的具体时间安排?


  答:按照《通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问:试点城市覆盖面预计将达到多少?


  答:按照试点城市名额分配办法,每年约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早见成效。